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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1日,從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,《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”辦法“)于近日印發(fā),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(qū)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、配租管理、費用管理、后期管理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工作。

辦法明確,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,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%。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,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(jù)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,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(fā)布的同地段、同類型、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%。

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分為定向和非定向兩種配租方式。

企事業(yè)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,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優(yōu)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進行租賃;本單位定向配租完成后,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請對象出租。

因產業(yè)發(fā)展、招商引資、人才引進等工作需要,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,按照房源需求單位提出申請、運營單位初審、屬地區(qū)(市)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、屬地區(qū)(市)縣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報批。

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對象配租,符合條件的個人或用人單位通過管理服務平臺自行選擇房源租賃。